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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的对策有哪些?公司涉税犯罪有哪些?

2023-04-21 09:14:5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公司涉税犯罪有哪些

1、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履行纳税或缴税义务,采取欺骗或隐瞒等手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的行为。

2、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

3、逃避追缴欠税款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4、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虚开专用发票罪。是指在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情况下,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卖的行为。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非法买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买进的行为。

9、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10、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2、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涉税犯罪的对策有哪些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加强法制建设

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和惩戒

改进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加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征管的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准确,防止出现错漏现象,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强化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实行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从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进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时加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群众举报监督制度。

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伺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在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且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加强宣传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问题,而不是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目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员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尽快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优化执法环境

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首先要争取地方政府全方位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税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既要尊重地方政府,更要维护税法尊严。对与地方政府意见分歧和一时难以查办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妥善协调解决;其次要加强部门协作。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和方面,单靠税务机关单枪匹马、孤军奋战难以取得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和当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多沟通、多联系,理顺关系,取得政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在执法中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在打击涉税犯罪。特别是国地两税之间要尽快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形成互通协作机制,以便完全查处统计纳税人的违法事实,为定打下基础。

标签: 公司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对策 整治措施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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